入园方式|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
导读:“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判动物园删除人脸信息,原告称要上诉。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评价和规范问题。记者丨张雅婷编辑丨曹金良备受关注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一审宣判。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收集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等。 “一审判决对我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没有支持,我对一审判决的多数认定存在异议,因此我会选择上诉。”对于该判决结果,原告郭兵向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表示。据悉,法院并未支持郭兵关于野生动物世界存在欺诈行为等诉讼请求。“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据了解,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之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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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由此,这起因动物园入园流程而起的纷争,也被称为我国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法院判删除郭兵面部特征信息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中,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法院认为,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对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以及野生动物世界存在欺诈等其他诉讼请求。律师建议启用事前监管“人脸识别首个司法诉讼案件有了阶段性的结果,但围绕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以及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所展开的讨论则远远没有结束。”郭兵的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延来向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表示,涉及到诸多法律和技术细节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他认为,个人敏感信息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远胜于其他一般个人信息,因此作为交易相对方的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使用者)对其有更强的交易欲望,并愿意为此承担更高的法律风险。“人脸识别技术一旦泄漏和滥用可能出现问题的后果至少存在财产损失、人身安全、隐私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张延来说。他总结道,人脸识别领域的特殊现状有三点:商家有足够的动力去用、用户缺乏控制能力和维权能力、出了问题用户和网络安全都难以承受。这使得新技术应用在效率和安全两端出现了明显的失衡,需要法律发挥作用来调和矛盾。就当前规范来看,与人脸识别正相关的规范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但仅为推荐性标准。《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立案门槛较高,通常不会启动。其他《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原则性规定了个人信息相关的条款,没有特别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和比较有震慑力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一旦跟营业额挂钩,违法成本就高起来了。”张延来认为,尽管如此,这些都属于事后补救型的规范,必须等出了问题才能启动,考虑到启动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以及维权者的专业度,恐怕还是难解信息滥用的困局。因此,张延来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如果想有效的监管和保护,必须同时启用事前监管,出台强制性标准,达到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才能够应用此项技术,以便补强用户层面因“非接触性”以及缺乏维权能力而导致的侵权泛滥。此外,为了弥补个体消费者维权能力的不足,应当及时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集体诉讼制度,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场景都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用户,只有聚集一定的维权能量,才有可能与作为机构的侵权人相抗衡,并且司法上对于这类案件才更有动力给出严厉的判罚。本期编辑 黎雨桐责编 李剑华 实习生 李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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