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职业差评师”出没外卖平台:小数额敲诈,6元可买一条差评( 三 )


有“职业差评师”被判刑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搜索发现,赵铭和李航遭遇的“职业差评师”并非偶然,早在前两年,“职业差评师”就开始活跃在电商领域。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职业差评师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蒋某龙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子商务平台上挑选有“瑕疵”的商品,组织学员恶意下单购买,学员收货后即以产品质量不合格、宣传与商品实际不符等理由,威胁店铺商家,实施敲诈勒索。蒋某龙则除自己购买商品实施敲诈勒索外,还先后发动学员恶意购买数十家网店的商品索赔获利,并从学员获利中提成或从雇请其打压竞争商铺的人员处获得报酬。另一被告人汤某浩则是蒋某龙的学员,三次恶意购买数家网店的商品,以给差评并向工商投诉为由敲诈卖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龙、汤某浩利用商家害怕被检举、处罚以及影响营业的心理,在购买前即掌握了商品的“瑕疵”,且有敲诈勒索的预谋。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汤某浩有期徒刑2年、1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5000元。
11月16日,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窦贤尚向澎湃新闻分析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但消费者评价应本着真实、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故意作出虚假评价,损害商家社会形象,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商家造成负面影响,则可能构成侵权,商家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职业差评师’并非普通消费者,故意制造虚假评价向商家索要钱财,不仅侵害商家财产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显然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窦贤尚表示,“职业差评师”为了索取钱财,采取差评威胁商家的手段,迫使商家向其支付费用或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窦贤尚告诉澎湃新闻,“职业差评师”通常对多家商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一家敲诈金额或许不足二千元,但如果多家敲诈勒索累计金额达到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且符合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窦贤尚介绍称,如果“职业差评师”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或以有组织的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商家,甚至造成商家相关人员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可以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