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丈夫借钱经商还不上,妻子也被告了,法院这么判

现代快报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单方借贷,妻子是否需要一同承担债务?11月13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判决被告赵女士为所涉80万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与丈夫钱先生共同向债主归还80万借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据介绍,钱先生与赵女士恋爱同居期间,赵女士曾为钱先生借款提供担保。2008年2月14日,二人登记结婚。当年,赵女士生下小孩,其无工作和收入,在家抚育子女。
2018年4月10日,钱先生向孙某借款80万元用于工程购置材料,约定2008年8月10日归还。然而,借款到期后钱先生没有能按约归还,孙某将钱先生告上法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推迟还款日期至2008年11月30日。之后,钱先生未能按期履行,孙某申请执行,因钱先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2009年12月,因资金困难又无法向银行贷款,钱先生和赵女士与孙某协商,将赵女士的房屋以40万“出卖”给孙某,孙某办理抵押贷款,之后由钱先生夫妇还贷。但房屋过户后,孙某未办理贷款。
【现代快报|丈夫借钱经商还不上,妻子也被告了,法院这么判】其后,因未能执行到位,孙某将钱先生与赵女士告上法庭,请求确认钱先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借款存在于钱先生和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该笔借款虽用于钱先生个人承接的工程项目,但赵女士自身并没有工作收入,其家庭收入均来自于钱先生从事的建筑装修工程项目。再者,赵女士婚前即为钱先生借款提供担保,后又为筹措资金自愿将其房产过户至孙某名下。由此可见,赵女士在其丈夫钱先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获益,钱先生向孙某的借款符合赵女士的真实意思,在钱先生和赵女士之间构成夫妻合意借款。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