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毛|是风向标,还是薅羊毛?共享单车界“万能钥匙”案闵行开审……
自2016年“OFO”单车横扫街头以来,凭借便利、环保等优势,各种形式、品牌的共享单车很快在全国“百花齐放”,也随之炒热“共享”概念。
共享单车既经济又便捷,然而有人却动起了它的歪脑筋,发明了能解锁各品牌共享单车的万能App,只要下载注册,不管你是“小黄车”,还是“小蓝车”、“小绿车”,都能一键解锁。这一App收取的用户充值费用9320万余元,号称共享单车“万能钥匙”。然后嘛,就被公诉机关起诉了......
试图共享“共享单车”的“全能车”APP究竟是创业风向标还是投机薅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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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45分,上海闵行法院第一法庭一声法槌敲响,“现在开庭!”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梁、张某、胡某、何某伟、丁某胜、黄某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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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检察院指控,
闵行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始,被告人李某梁经与公司研发部总监张某等人商议,在未经营任何共享单车实体业务的情况下,与公司服务器组组长胡某在手机安卓端、IOS端设计并上架名为“全能车”“全能车PRO”的App项目,以能打开市场上所有品牌单车为名,吸引大量用户注册并交纳押金、支付使用费。
其中,被告人李某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起意创设“全能车”项目;
被告人张某作为研发部总监与被告人胡某、被告人何某伟等人采用反编译、抓包、破解等方式,突破计算机安全保护措施,获取市面上运行的品牌单车APP与服务器之间传输的数据包要素、编写规则及接入端口。
再由被告人胡某带领服务器组组员,被告人丁某胜、黄某根将非品牌单车用户修改为其事先注册的品牌单车月卡、季卡用户,重新编写数据,通过虚拟客户端发送至品牌单车服务器,获取“哈啰”、“摩拜”、“青桔”等共享单车服务器开锁指令,将普通用户或非品牌单车用户伪装成品牌单车月卡、季卡用户,致品牌单车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识别”功能无法正常运行,非法许可他人使用被害单位车辆。
截至案发,该公司发展全能车注册用户共计476万余人,完成订单总数约3.48亿条,收取的用户充值费用9320万余元。
凭借着“万能钥匙”的天然优势,再加上低廉的押金和颇具噱头的宣传,“全能车”上线后很快就积累起庞大用户群。据软件介绍,只需缴纳6.8元成为平台“钻石会员”,进行个人身份信息验证后即可使用。但这一“便利之门”却未经任何一家共享单车公司授权,一路走来因行为“薅羊毛”被业界屡屡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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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是别人的,运营管理也是别人的,用户的钱却落进了他们的口袋。“全能车”这一看似全新的“二次共享”商业模式是否构成新型犯罪行为?闵行法院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性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
公诉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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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对品牌单车APP进行反编译、对APP传输的数据包进行抓取、破解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利用上述方式获得的数据编写规则及通讯端口等信息,结合“全能车”客户端发送的单车二维码、用户地理位置、轨迹等信息重新编写数据再通过代理服务发送至品牌单车服务器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断,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单位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何某伟、丁某胜、黄某根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至十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对李某梁判处禁止从事计算机相关行业工作。
而部分被告人、辩护人则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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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被害单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抓包、破解和整合的行为发生在被告单位后台,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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