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节操呢?怂恿他人增持,实控人自己先跑了!(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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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当事人合计被罚没2.26亿
在违法所得和罚没款的计算方面 , 证监会认为 , 应以2015年7月8日(操纵行为开始日的前一日)为基准日 , 以该日“梅花生物”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为基准价格计算孟庆山、杨慧兴二人违法所得 。
证监会认定 , 对九智9号信托 , 以通江建筑(实际出资人为孟庆山)从九智9号信托实际获得的收益与通江建筑可从九智9号信托获得收益之间的差额为孟庆山、杨慧兴的违法所得额 , 共计196,107,712.83元 。 经证监会核实 , 增稳2号(胡某军)证券账户已于2020年3月20日将此前买入的“梅花生物”全部卖出 , 实际亏损139,518,937.99元 。 孟庆山、杨慧兴的违法所得为56,588,774.84元 , 其中杨慧兴分得违法收益2,599万元 。
证监会经复核后认为 , 孟庆山作为梅花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 杨慧兴作为时任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 , 为了保证由孟庆山承担担保责任的九智9号信托顺利减持“梅花生物”且不亏钱 , 二人利用监管部门发布维护市场稳定的相关监管要求之时机和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 , 操控信息发布节奏 , 在相关信息均具备发布条件的情况下 , 择“业绩预增”“胡某军增持”“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三项利好优先发布 , 延迟发布“拟终止重组”的利空信息 , 并由杨慧兴实际控制胡某军为增持“梅花生物”而设立的增稳2号进行了增持股票的交易 。 但与此同时 , 孟庆山、杨慧兴二人却通过九智9号信托反向操作 , 精准、集中、高位减持“梅花生物” 。
证监会指出 , 孟庆山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 , 不顾市场状况和监管层相关号召 , 利用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地位 , 操控上市公司信息发布节奏 , 并将监管层关于维护市场稳定的相关要求作为推动其他股东增持以方便自己减持股票的工具 , 操纵“梅花生物”股价 , 连续、集中、高位减持股票 , 违法行为恶劣 , 情节较为严重;杨慧兴作为时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具体负责违法行为的实施 , 情节严重 。 证监会对孟庆山、杨慧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
最终 , 证监会决定 , 没收孟庆山、杨慧兴违法所得56,588,774.84元 , 其中没收孟庆山违法所得30,598,774.84元 , 没收杨慧兴违法所得25,990,000元 , 并对孟庆山、杨慧兴处以169,766,324.52元的罚款 , 其中孟庆山承担91,796,324.52元 , 杨慧兴承担77,970,000元 。 孟庆山、杨慧兴的上述罚没款合计达2.26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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