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事关共享单车,呼和浩特市印发实施意见
11月11日,采访人员从呼和浩特市政府了解到,为促进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推动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的需求。同时要求互联网自行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科学把握投放总量和投放节奏,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推动有序发展。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原则上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意见指出,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合理控制投放总量,为互联网自行车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为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要求企业遵守实名注册、公示计费标准、购买保险、有序投放、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规定。
意见同时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相关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保障自行车路权,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要优化停放点设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导、督促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车停放点的规范施划工作,积极与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协调对接,指导其施划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区域。相关部门在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规划预留自行车停放点设置空间。
内容来源: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采访人员 刘 惠
责任编辑:李彦萱
审稿主任:剧根宏
值班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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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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