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双十一”商标案硝烟再起!阿里京东谁才是最后赢家?

“去年盖楼人,今年养猫人”
今天,我们再次迎来了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这是单身男女自嗨的日子,也是购物狂欢的日子!大家昨晚看了谁家的“双11”晚会?抢到了几家优惠券?去了谁家的带货直播间?买了谁家的产品?尾款又付了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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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11月11日,还是单身们的一种自我调侃,称为“光棍节”,却不知从何时开始变成了广大消费者与电商平台的年度盛事狂欢。而当网友们还在沉浸购物时,两家电商巨头,还在打着关于“双十一”商标权的官司。
阿里与京东早在2017年开始就围绕“双十一”商标权,“对战”了好多个回合,但直到今日也没有结果。或许,“双十一”商标案会伴随着“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一直并行下去。
就在11月10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围绕一件“双十一”商标纷争的两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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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阿里分别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团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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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京东公司认为阿里集团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间,没有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认为,阿里集团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应维持;但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多项服务上没有使用,故撤销其余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京东公司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集团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关于“双十一”各执一词京东认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同时,京东公司指出,阿里集团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字样。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其认为,这种使用的实质,是在使用“天猫”商标而非“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集团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间,阿里集团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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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阿里方则认为,阿里为“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年,阿里集团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集团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阿里集团表示,对于“双十一”商标,其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进行设计,以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
阿里集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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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双十一”商标权纷争持续多年京东和阿里关于“双十一”商标权的纷争已经持续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