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专家:监管决定有据可依 也是保护投资者职责所在


北京日报客户端|专家:监管决定有据可依 也是保护投资者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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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专家:监管决定有据可依 也是保护投资者职责所在】此前高速行驶的蚂蚁集团IPO , 昨日在A股和H股市场同时按下了“暂停键”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11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 , 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集团”)科创板上市 。
当日晚间 , 蚂蚁集团在港交所公告称 , 暂缓H股上市 。 公告称 , “蚂蚁集团宣布其今天获内地监管机构的通知 , 由于本公司实控人及执行董事长、总经理被监管约谈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 , 可能会使得本公司不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 , 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 因此决定暂缓本公司的A股于科创板上市 。 因此 , 同时进行的H股与联交所主板上市亦暂缓 。 ”
11月3日晚间 , 蚂蚁集团还在其官方微信平台发布《致投资者》 , 对于暂缓A股、H股上市计划给投资者带来的麻烦深表歉意 , 将按照两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 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认为 , 交易所作出暂缓蚂蚁集团上市决定 , 既有必要 , 又合理合法 。
暂缓决定于法有据
资深专家分析称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科创板审核注册分为两个阶段 , 即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阶段和证监会发行注册阶段 。 首先 , 上交所暂缓蚂蚁集团上市是于法有据 , 也是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其次 , 蚂蚁集团此前的发行审核及注册环节都是依法依规开展的 。
上交所公告显示 , 近日 , 发生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 , 蚂蚁集团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 。 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蚂蚁集团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等规定 , 并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 , 上交所决定蚂蚁集团暂缓上市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 , 发生重大事项的 , 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 , 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 , 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规定 ,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 , 发生重大事项 , 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 , 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 , 暂缓上市 。 上交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 , 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上交所并作出公告 , 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发行人将暂停发行、暂缓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