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担保人还钱后,向借款人前妻追偿获法院支持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见习采访人员 陈子秋 采访人员 顾元森)男子唐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范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唐某没能还上钱。银行将范某、唐某及其前妻曹某告上法院。近日,江苏省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认为该笔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范某有权向唐某及其前妻曹某追偿,判决支持了范某的诉求。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唐某于2016年3月份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8万元,由范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间为一年,年利率为9.936%。贷款到期后,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没能还款,范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多次催收无果后,银行将唐某及其前妻曹某、范某告到法院,要求还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唐某和曹某于2016年9月份离婚,但案涉借款发生在唐某和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判决由唐某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律师费;曹某在与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范某对唐某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依判决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范某偿还了全部债务。此后,范某多次向借款人追偿,唐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向唐某前妻追索,曹某则辩称该笔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借款合同也没有其签名,且双方已经离婚,建议向唐某追讨。见索赔无望,范某于是将唐某及其前妻曹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返还已付银行贷款、利息等其他费用共计23万多元。
江苏省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认为该笔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范某有权向唐某及其前妻曹某追偿,判决支持了范某的诉求。
【现代快报|担保人还钱后,向借款人前妻追偿获法院支持】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案涉贷款发生在唐某与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曹某辩称与其无关,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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