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大量App存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情况 过度收集须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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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息我做主过度收集须叫停
□ 本报采访人员 朱宁宁
安装个天气预报App被要求访问通讯录,下载个健身软件被请求访问手机相册……这种“客气”的询问,很多手机用户都经历过。表面上看,商家似乎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实际上,使用者只能被动接受。因为如果你不接受,就无法下载或者正常使用这些App。
目前,大量App都存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在自身功能不必要的情况下,一些App过度获取用户隐私采集个人信息。
前不久,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如何通过立法来有效遏制和打击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现象成为关注焦点。
个人对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
为了充分实现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并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衔接,草案第四章对“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看来,这些规定十分值得肯定。尤其是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内容可以说真正为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权能奠定了基础。”程啸具体指出,正是因为赋予知情权和决定权等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没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不能处理其个人信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也有义务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向自然人进行解释说明。而自然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则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与民法典衔接规定更加明确
在面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尤其是那些经济力量雄厚的网络企业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如何行使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这就意味着,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有建立保障自然人行使个人信息权益的程序机制的义务并且受该程序机制的约束,在拒绝个人行使权利时,也应当说明理由。”程啸说。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但该规定比较原则,具体何种情形下自然人可以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个人信息,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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