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十万块买的基金,两个月后“缩水”两万多,我能索赔吗?法院这样判( 二 )


“买者自负”即金融机构已尽其适当性义务 , 金融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的 , 应当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
法官建议
1、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请务必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如实进行风险测评 , 选择与自身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2、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基金产品及所属公司的相关情况 ,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银行理财也不是保险柜 , 根据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理财”、“众筹”、“股票投资”、“信托”、“私募”等旗号 , 宣称“高收益低风险”以诱骗群众 , 面对这些诈骗行为具有防范之心 , 杜绝盲目追逐高收益 , 避免陷入金融骗局 。
最后温馨提醒 , 鸡蛋不能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 也别忘记检查篮子的质量 , 要做聪明投资者首先要做个谨慎的投资者哦~
潇湘晨报综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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