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南京中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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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几个月借钱多次,利息远远高出正常标准……采访人员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已于日前作出判决。
在一起看似常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主审法官看出端倪,抽丝剥茧还原事实了真相,最终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对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二审发现借贷合同纠纷案背后另有端倪
2019年5月9日,章某与於某英、冉某、於某海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於某英、冉某向章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利率为2%,借款期间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於某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等。
合同签订当天,章某向於某英支付30万元,第二天又支付了70万元。此后,於某英、冉某分四次向章某还款共计75.21万元。
因仍有24.79万元未归还,章某将於某英等告上法院,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归还借款本金24.79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这是一起表面上看起来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但在二审过程中,南京中院的承办法官却发现这起借款纠纷背后另有端倪。
普通借款还是职业放贷?四次均有蹊跷
【扬子晚报|南京中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借款合同无效!】法官介绍,二审中,上诉人称章某是一名职业放贷人。
上诉人表示,半年内,自己与章某及案外人耿某发生了四次借贷,第一次借款本金50万元,短短几天还款51.85万元,利息高达年利率135%,这笔借款由耿某出借,章某收取利息和费用。第二次借款本金90万元,一周后偿还本息共计93.15万元。第三次借款即本案的100万元借款,收取了1.9万元“砍头息”和其他费用,“而自己在签名时面对的是一份空白合同,章某的名字是后加的,实际出借人是耿某。”第四次借款本金60万元,於某英向耿某借款,用款时间4天,向章某还款61万元,利息更是高达年利率152%!而章某自称无业,案涉借款是因为朋友介绍於某英有资金需求,其为赚取利息才同意出借。
南京中院另查明,章某出借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案外人耿某,而他使用的微信名为“垫资过桥调头•某某”。
因是职业放贷,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仔细分析鉴别,本案中的民间借贷有几个“特殊之处”。
本案主审法官、南京中院金融庭副庭长张晗庆介绍,首先,这些出借资金全部来源于案外人,而非章某的自有资金;其次,出借人与借款人在一段期间陆续发生四笔借款,每笔借款均收取了高额利息;第三,案涉借款合同格式化程度较高,且借款人、担保人签字时出借人一栏空白未填;再有,出借人使用的微信名中包含“垫资过桥调头”字样,有招徕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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