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社|刚刚!厦门总部经济发展大会召开 重磅政策发布( 五 )


六、打造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20.大力引进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 。 鼓励国际知名服务机构以及专业服务各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组织在厦设立区域总部 。 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厦门重点招商企业、本地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高端服务 。
21.提供“一站式”政府服务 。 积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专业服务;建立总部企业市(区)或部门领导牵头挂钩的联系机制;建立服务总部企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 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问题 。
22.鼓励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新业态 。 积极拓展应用场景 , 完善包容审慎监管 , 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
23.优化财税相关服务 。 由市、区税务部门向受理部门提供企业及个人入退库税收数据 , 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 企业不再提供纳税证明材料 。 积极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优质服务 。
七、其他
福建日报社|刚刚!厦门总部经济发展大会召开 重磅政策发布
本文插图
24.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 , 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 , 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 , 但不重复享受 。 除骨干员工个税补贴政策外 , 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 , 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的 , 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存在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厦门市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等情形的 , 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 停止兑现优惠政策 。
25.本意见出台前已经按厦府办〔2018〕72号文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 政策享受年限按本意见执行(经营贡献奖励后五年减半) 。 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个税补贴等各项奖补的年份 , 应满足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 。
26.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财税扶持申报、用地申请具体操作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 , 按财政体制由市、区(管委会)受益财政共同承担 , 由企业所在区(管委会)负责兑付 。
27.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承担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72号)同时废止 。 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同之处 , 以本意见为准 。 本意见有效期5年 , 有效期届满后 , 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资助条款 , 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采访人员:李晓平
图片来源于厦门日报图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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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史文雅,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