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社|刚刚!厦门总部经济发展大会召开 重磅政策发布( 三 )


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 , 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 , 对名单内的员工 , 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 , 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
10.骨干员工住房保障和子女教育支持 。
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 , 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 。 符合第9条的非厦门户籍骨干员工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 。 积极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就学提供优质服务 。
11.出入境便利化 。
经总部企业邀请 , 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 , 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
经总部企业邀请 , 需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 , 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 时间紧迫的 ,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入境口岸申请签证入境;
经总部企业聘请 , 需在本市长期工作的外国人 , 取得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 , 可申请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 。 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总部企业员工(其中外地户籍员工须符合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条件)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 , 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
四、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12.加快总部集聚区建设 。 加快规划建设总部经济载体 , 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 , 形成岛内岛外联动、产业功能突出、环境生态优美、总部效应明显的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 。
13.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 。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 , 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 , 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 , 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 , 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 , 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 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 , 分5年支付 , 每年支付20% , 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 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 , 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 。
企业可选择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 , 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 , 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 , 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或联合(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不超过2家)申请总部用地建设办公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