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联合围剿 剑指可转债疯狂炒作 多品种尾盘大跳水( 三 )


《管理办法》以问题导向为原则 , 着重解决可转债的交易规则与其“股性”不匹配、信息披露规则与其“债性”不匹配、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 , 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 , 防范交易风险 , 加强投资者保护 。
同时 , 考虑到可转债相关规则较为分散 , 且较多规则分布在新近出台的规章之中 , 《管理办法》既要统筹整合 , 又有必要维护已有规则的稳定性 , 因此《管理办法》主要以统筹协调、填补空白为主 , 对于现有合理的规则原则上维持不变 。 目前新三板已设立精选层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 进一步加大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需求 。 此次《管理办法》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 为将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 。 同时 , 《管理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对等方面亦提出原则性要求 , 为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
明确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发行可转债的积极条件:一是要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二是要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 , 但以收购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转股的除外 。 明确发行可转债的消极条件:
一是存在债务违约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发行; 二是改变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不得发行 。 此外 , 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 除了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
对于发行程序 , 根据《证券法》以及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 , 明确发行可转债应当依照股票发行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 应当依照并购重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 。
剑指爆炒行情 , 四方面完善交易转让
针对部分可转债被爆炒的现象 , 《管理办法》对可转债的交易作了四方面的完善 。
一是完善交易制度 。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 , 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 。 尤其是要结合可转债的“股性” , 以及可转债盘面小易被炒作的固有缺点 , 重新评估并调整完善现有交易规则 。 考虑到交易制度需由交易所基于市场情况进行审慎评估 , 本次规章仅对交易所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 后续由交易所同步依照本规章的原则对交易规则进行完善 。
二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可转债具有较高的投机性、波动性、风险性 , 而且这一特点将随着正股价格的波动而进一步放大 , 部分可转债成为“高危”产品 , 与散户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不匹配 。 因此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尤其是要与正股所在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适应 ,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 , 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