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债务催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二 )


(七)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 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参考国际准则 , 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 , 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 , 规范处置程序 , 严格处置条件 , 完善职能分工 。 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
(八)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 扩充违规处罚情形 , 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 。 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 , 强化问责追责 。 提高罚款上限 , 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
其中 , 在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中 , 商业银行开展营销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不得进行虚假、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 , 不得损害其他同业信誉 , 不得夸大产品的业绩、收益或者压低其风险 。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 , 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 , 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 商业银行未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 或者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 , 造成客户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新经纬|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债务催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中新经纬|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债务催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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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修改建议稿》
《修改建议稿》还要求 ,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授信前 , 应当根据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 , 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 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 。 商业银行向客户催收债务 , 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 , 不得损害客户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修改建议稿》强调 , 商业银行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商业银行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 不得篡改、倒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 商业银行将个人信息处理外包给第三方的 , 应当确保第三方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 (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