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借用账户触红线 账户实名要遵守( 二 )


三、纠纷点评
事实上 , 从规定层面来说 , 禁止个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内容 。 早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 , 由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 且在2009年、2017年、2018年三次修订中该条款从未修改或删除 。 除此之外 , 在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其中亦强调了“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 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 ”2018年6月15日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 更是首次提出对于账户出借人采取限制新开户的自律管理措施 。
新证券法规定 , 是将此类可能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及证券市场平稳运行的行为首次提高到法律层面上加以禁止 , 是对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进一步强化 。
在任何违法交易都会留痕的大数据时代 , 强化证券账户实名制 , 能有效预防单位或个人恶意规避实名制的要求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老鼠仓”交易等不合法不道德的证券交易活动 , 有利于提高证券交易的规范度、诚信度和透明度 , 对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