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跳过中介交易,购房者为不诚信买单,法官:“跳单”怎么办?《民法典》有专门规定


扬子晚报|跳过中介交易,购房者为不诚信买单,法官:“跳单”怎么办?《民法典》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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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公司找到房源,又跳过中介私下与房东完成房屋交易省下一笔不小的信息服务费,这样的行为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日前,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购房者擅自跳过中介私下交易的行为被认定为违约,被判支付服务费与违约金。
跳过中介,直接与房主协商购买
2018年10月,熊某找到无锡的一家中介公司,表示希望寻找合适的房源。中介公司在接受熊某书面委托后,为他找到了位于宜城街道的一套住宅,并约定了看房日期。双方签订了看房协议,约定看房支付服务费10元,熊某或熊某亲友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按房屋买卖按成交总房价的1.5%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 。协议还约定,如熊某与产权人私下成交,不按规定向中介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规定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熊某实地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聊看房、购房等事宜。
熊某对房子很满意,却没有按照与中介签订的协议来进行购买,而是与房主私下协商,以274万余元的价格购得该处房产。
法院判决: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事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得知此消息,向熊某索要违约金与服务费,发现其微信已被熊某拉黑。于是,中介公司将熊某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熊某支付看房服务费、中介信息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合法有效,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未能为熊某提供议价以及协助办理过户等服务,熊某应支付的中介费用可相应扣减。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熊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信息服务费10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5000元。判决生效后,熊某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官:“跳单”问题写入《民法典》
法官介绍,根据《合同法》,本案购房者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965条专门规定了“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该条文明确,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表示,该条规定一方面敦促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依法保障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