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官的儒家化( 三 )



古代法官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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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 玉郎、慧娘属“无夫奸” , 应处徒刑 , 而且法律又不允许“先奸后婚” , 故应断两人之罪 , 并使慧娘还归装政;但依道德伦理或“礼”(儒家的“经义”) , 妇女有“从一而终”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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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慧娘还裴政为妻 , 是有意使人再失贞节 , 是故意使其有二夫 , 显然违“礼”;而此案中各方家长之所为 , 是出于爱子爱女之心 , “情在理中” , 即是说合乎情理 , 而后果实在出乎他们意外 。 若对他们重责以“纵子女犯奸”之罪 , 显然又不合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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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乔太守这个“将错就错”的判决 , 合情、合理、合礼 , 又不大背乎法(因“无夫奸”之罪虽是双方主动、故意 , 而此案中玉郎、慧娘相奷又纯系偶合 , 无任何事先故意或“道德败坏”为之预备 , 故如果拘泥于律文重罪之 , 显然也失立法之本意) 。
现代法治要求“罪刑法定” , 定罪量刑必须以法律为唯一准绳 , 但古代中国儒家化的法官则不然 , 他们向以能运用多重标准一理、情、礼、法—为骄傲 , 对斤斤计较于成文法条规定者相当鄙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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