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官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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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铁川 , 原载《法制日报》2020年11月18日蒋安杰主编《法学院》版 。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是法家化的法典 , 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官就其总体而言 , 却是儒家化的法官 。 虽然封建社会也有“酷吏”这样一批与儒家行为规范相去甚远的人 , 但他们在整个官僚队伍中是为数不多的 。
还应指出的是 , 汉代的酷吏和后来的酷吏是有所不同的 , 前者是忠于法律 , 后者则是玩弄法律 。 汉代的某些酷吏更接近于儒家的行为规范 。
中国古代的官僚是否懂得法律 , 这个问题在学界似乎存在不同看法 。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龚鹏程先生在一篇文章中特意批评了那种认为官员不懂法律的观点 , 他说 , 科举考试通过的人在被吏部任职之前要学习一段法律 , 然后通过吏部的法律知识考试之后才能去上任 。
他的这个批评引起了我的高度警觉 , 似乎他就在批评我在拙著《中华法系研究》提出的中国古代法官儒家化的观点 。 为此 , 我开始查阅有关史料 。 不久 , 我读到了李启成教授的《中国法律史讲义》 , 感到这本书可以回答龚先生的批评 , 支持我的旧日观点 。
李先生指出 , 唐朝的确规定了科举及第者 , 需参加吏部关试(释褐试)中的“试判两节”和以“身言书判”为核心的官员铨选过程中的“试判两道” 。 马端临对此曾肯定说:“吏部所试四者中 , 则判为尤且 , 盖临政治民 , 此为第一义 。 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 , 明辨是非、发摘隐伏 , 皆可以刺乩之 。 ”但是 , 虽然立意很好 , 可惜在实行过程中走了样 , “今主司之命题则取诸僻书曲学 , 故以所不知而出其所不备 , 选人之试判 , 则务为骈四俪六 , 引援必故事 , 而组织皆浮词 。 然则所得不过学问精通、文章美丽之士耳 。 盖虽名之曰判 , 而与吏部所试诗赋杂文无以异 。 殊不切于从政 , 而吏部所试为赘疣矣 。 ”(马端临:《文献通考》(上册) , 卷37“选举考十·举官” , 中华书局1986年版 , 第354页)
李先生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宋代对普通文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比较严格 。 主要表现在:在关试或铨试中 , 唐代的拟判变成了宋代注重实际的断案;官员选拔中 , 唐代对明经通法的优惠政策变成了宋代法律考试的制度性规定 。 在皇帝提倡、尤其是把习律与做官在制度上紧密联系起来之后 , 北宋出现了“天下官吏皆争诵律令”的局面 。 但是 , 到了明清两代 , 官员们或因满人身份 , 或因科举中第 , 或因恩荫捐纳军功等入仕任职 , 事先可能大多数都没能受过律学教育 。 他们的具体律学知识 , 多是通过在职历练而获得 。 这种历练随人际遇不同 , 效果亦因之而异 , 没能成为一种制度 , 不能保证所有的司法官员皆能具备相应的律学素养 , 而不得不倚重幕友、书差等辅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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