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汇金|委托他人在境外投资理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期汇金|委托他人在境外投资理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期汇金|委托他人在境外投资理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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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委托王先生在国外某平台上进行黄金外汇账户有偿委托理财 , 后王先生称国外投资平台进入破产程序 , 无法按时返还本金和收益 , 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 海淀法院经审理 , 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黄金外汇交易委托理财协议书》无效 , 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王先生的投资本金5万美元和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
程先生诉称 , 其在2013年10月经朋友介绍 , 认识了从事境外理财业务的王先生 , 双方签订《黄金外汇交易委托理财协议书》 , 约定程先生委托王先生在合同期(一年)内为其在境外开户的黄金外汇账户有偿委托理财 。 程先生开立账户后 , 把交易账号和密码告知王先生 , 由王先生进行操盘 , 预期收益在8% , 6个月进行一次结算 , 王先生按照总收益的40%收取佣金 。
《协议书》签订后 , 王先生帮助程先生在境外平台网站上注册了相关账户名称以及开户账号 , 为了入金的需要 , 程先生需要向境外某国账户进行外汇转账 , 为了规避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关于个人不得直接向境外投资的规定 , 程先生在汇款时将资金用途写为“学费” , 并完成了汇款5万美元 。 协议到期之日 , 程先生的账户除收到2.5万美元的款项之外 , 未见返本付利 。
程先生以本金亏损为由 , 要求王先生还本付利 , 王先生却称理财账户本有盈利 , 但因境外平台进入破产程序 , 故资金无法取出 , 只有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再说 。
后程先生把王先生诉至法院 , 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 并要求王先生赔偿理财本金和收益损失6万美元(按赔偿之日汇率计算人民币) 。
王先生不同意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 并称账户内的资产没有亏损 , 反而是盈利的 , 但由于外国金融政策的变化 , 该境外平台进入破产程序 , 根据所在国金融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 , 部分客户的资金被相关机构分离存管 , 所以只有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才能返还资金 。 为了证明在境外平台操作理财账户的事实 , 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电子邮箱的邮件和百度检索的境外平台破产的新闻网页截图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虽然双方对《协议书》的生效均不持异议 , 但审判过程中法院首先需要依法审查合同效力问题 , 再以合同效力为基础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判定 。 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 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 , 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 并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 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投资交易 , 否则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或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