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蚂蚁集团回复首轮21问:A股发行与H股发行非互为条件( 二 )


不仅如此 , 在经营决策、业务、资产、公司治理体系、激励体系等方面 , 蚂蚁集团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
在业务方面 , 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高度战略协同 , 但双方各自独立开展业务 , 建立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 “尽管存在高度战略协同 , 但蚂蚁集团已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销售、运营和研发团队 , 各自独立开展业务 , 建立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 ”
因此 , 蚂蚁集团认为与阿里巴巴集团业务范围具有明显差异 , 不存在对蚂蚁集团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 , 也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执行层面 , 蚂蚁集团和阿里巴巴集团的日常经营由双方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 双方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相互兼任对方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财务层面 , 蚂蚁集团构建了独立的财务和内控系统 , 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履行财务和资金管理职能 ,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做出财务决策 。 公司的业务所需的资金主要来自 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以及多元化债权或股权融资 。
公司从第三方获取业务所需资金 , 无需依赖公司的股东 。 截至2020年6月30日 , 公司未偿还的计息银行借款余额为296.11亿元 , 另有从外部金融机构获得的约387.66 亿元的未使用信贷额度 。
截至目前 , 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 , 相互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 , 也并无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AH市场差异或影响股价
由于蚂蚁集团此次启动的是A+H股同步发行的上市计划 , A 股与 H 股两地上市可能带来监管差异、交易价格差异等风险 , 上交所提出要求蚂蚁集团以一级目录列示需提醒 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 。
蚂蚁集团对此作出补充披露 , 称A股发行和H股发行完成后 , 公司将同时遵循两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在境内履行向A股投资者持续披露信息的义务 , 同时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在中国香港履行向H股投资者持续披露信息的义务 。
“境内外持续信息披露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等相关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 尽管公司未来将尽可能保证两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 但是仍然难以保证二者完全相同 。 ”
因此蚂蚁集团在《回复》中提出 , A股投资者可能会因为信息披露的差异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 从而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
此外 , 公司A股投资者和H股投资者将分属不同的类别股东 , 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需履行类别股东分别表决程序的特定事项进行分类表决 。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其表决结果 , 可能对 A 股股东产生一定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