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洲说股事|违规卖出股票 又违规买入股票,李东生的“聪明”选择( 二 )
如果只有第一笔“误操作”的话 , 那么这笔交易就属于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即没有提前进行信息披露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 所面临的处罚将是: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卖出500万股的交易金额是3590万元 , 那么 , 这其中的“违法所得”是多少 , “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又是多少 , 相信这不是一个小数目 。
但进行了第二笔违规交易之后 , 违法违规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 那就是违背了六个月的间隔期的问题 。 这违背的就是《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而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出现这一违规情况的 ,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而就李东生账户的交易来说 , 这笔收益也就是30万元 , 这30万元收益将全数上交公司所有 。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违反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也就是说 , 因为有了第二笔违规交易 , 李东生所面临的罚款最高就是一百万元 , 最低仅为十万元 。 这一处罚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相比 , 显然要轻得多 。 这也正是李东生及他的高参们的聪明之处 。
正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 , 李东生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 这是一个正常现象 。 既然可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 李东生当然可以做出这样的选择 。 实际上 , 李东生的这个选择 , 也为后来者做出了样本 。 这是需要引起市场重视的 。 因为这个问题 , 暴露出来的是《证券法》所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即两次违规所遭到的处罚甚至比一次违规所遭到的处罚还要轻 , 如此一来 , 这样的规定到底是在阻止人们违法违规呢还是在鼓励人们违法违规呢?这是《证券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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