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影响太大了!监管又有重磅新规来了( 二 )


4、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资质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界定 , 是指证券公司、投资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 。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资质 , 除诚实守信、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等基本要求以来 , 监管并要求第三方机构未从事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 仅仅是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
当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时 , 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 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 。
5、规范证券公司的展业行为
一是保障技术安全 , 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 。 二是做好数据隔离 , 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 。 三是规范收费模式 , 规定费用支付上限 。 四是保持业务独立 , 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 , 明确提示投资者该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
6、限定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收费标准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应当结合租用时间、交易笔数、实施效果等因素与第三方平台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 。 按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净收入的30% 。
7、强化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要求
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事前开展内部评估、制定业务方案 , 并经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查 。 同时 , 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 明确其不得从事的行为 。 二是事中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双方协议履行情况 , 将合作纳入公司合规风控范围 。 三是事后做好应急管理 , 建立退出机制 。
8、完善投资者的保护与服务工作
新规并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与服务 , 券商在第三方平台展业时 , 应当在租用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中设置醒目的客户服务访问入口 , 并充分揭示潜在风险 , 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其客户服务能力应当与展业规模相适应 。 使用技术手段提供智能客户服务的 , 还应配备充足的人工客服及其他必要资源 , 辅助解答客户咨询并受理、反馈客户诉求 。 即必须要有人工客服解决客户的问题 。
9、明确证券公司必须要报送合作信息
新规要求 , 当券商与第三方达成合作后 , 应当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评估报告、业务方案、书面审查意见和合作协议等有关资料 , 并根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 , 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业务运行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