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大佬解读】黄延廷等:日本农地规模化的制度、效果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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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日本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小自耕农制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增长率显著提高,年增长速度在4%以上,超过了当时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数据 。 然而,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农业劳动力的外流和农产品市场的国际化,分散经营的超小规模农业的弊端渐显,影响到日本现代农业的进程 。 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就开始进行各项土地制度改革,以期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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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地规模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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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土地占有的限制,培育自立经营农户
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日新月异,农业劳动力大批向城市和二三产业转移,农业和工业、农民和市民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 。 为了平衡农业和工业的发展,尤其是减小农民和市民的收入差距,日本对农业政策做了重大调整 。
1961年,日本通过了《农业基本法》,第一次提出了扩大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使农民与市民的收入均等、培养自立经营农户的任务与目标 。 其设想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适当的措施使一部分农户离开农业,把他们的土地释放出来,以各种方式向资源禀赋较高的农户流动,促成这些农户的农地规模化经营,从而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和家庭总收入,使其成为不逊于从事第二、三产业的自立经营农户 。
因而,1952年《农地法》中规定的农户拥有的最高土地面积3公顷的限制就必须被打破 。
1962年,这一要求被付诸实施,《农地法》被重新修订,农户为了耕作和农业发展的目的可以拥有更大规模的土地 。 同时,为了便于农地的流动和集中,新的《农地法》还设立了农地信托制度与农业生产法人制度 。
1970年,为了从根本上脱离农户扩大经营规模的羁绊,《农地法》被再次修订,其中的农户保有土地规模的上限被彻底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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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农地租赁限制,促进土地的流转与集中
1961年颁布施行的《农业基本法》促进农地规模集中的主要办法是土地买卖 。 此法实行了将近10年,发现农民的土地惜售心理很重,于是日本转而提倡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也即农地租赁,此一政策调整体现在1969年制定、1970年实施的《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中 。 然而,根据《农地法》的规定,农地租赁并不自由且很不自由,主要是对土地租出方的限制 。
首先,土地一经租出,出租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除非对方有赖租、欠租等现象发生),并且合同到期后如果租入方不同意,土地是不能回归所有人的,租入方仍得继续经营 。 其次,土地出租的地租被限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不能超越此规定,以保护农地耕作者的利益 。 这些限制使土地所有者不敢也不愿出租土地,严重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和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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