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小伙5800元买苹果电脑索赔17400元,卖家称不是我的货,法院判了

苹果|小伙5800元买苹果电脑索赔17400元,卖家称不是我的货,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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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小伙5800元买苹果电脑索赔17400元,卖家称不是我的货,法院判了

网购购物遇到商品描述不符、质量问题该如何举证呢?二手电脑冒充新机销售 , 经销商这么做除了经验不足 , 就是法律知识欠缺 。 旧机子冒充新机子销售 , 属于欺诈行为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经营者欺诈销售行为 , 要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

北京大兴区小伙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 , 收到机子后 。 发现该电脑已经在一年前被人购买 , 并且出现故障维修过 。 小伙与网店卖家沟通要求售后服务退赔没有结果 , 小伙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 2022年7月8日 , 裁判文书网发布 , 北京市四中院终审判决 , 网店经营者退一赔三 。
2021年9月28日 , 北京大兴区男子刘某某在吴某某经营的店铺“某数码店” , 支付5800元购买商品“2020新款Apple/苹果MacBookPro13寸笔记本电脑16寸M1芯片教育机” 。 商品类型全新 , 颜色分类19款13寸1.4四i5/8G/128灰银可选 , 宣传图片显示M1芯片新款现货 。 商品包装图片显示品牌Apple/苹果 , 系列MacBookProCPU英特尔酷睿i5-7360U 。 订单编号为214218014795abc , 收货信息LEO(刘某某)177XXXXXXXX , 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XX , 物流信息显示2021年9月30日快递派送成功 。
吴某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 认可涉案店铺是其经营 , 主张其出售的电脑都是原包装的机器 。
10月1日 , 刘某某向吴某某发送电脑外观照片并留言“这个品控也是无敌了 , 新机就这么明显的磕痕 , 屏幕还有片状划痕” , 证明吴某某售卖的涉案产品系二手产品 。
2022年1月1日苹果官方产品问题说明/诊断记录 , 显示:客户刘某某、模型MacBookPro(13-inch20192TBT3) , 购买日期:2020年3月1日 , 序列号FVFC50K8L40* 。 问题:顾客描述设备键盘空格与右侧Command手感有问题;重现问题的步骤:bar台可见 , 设备空格键与右侧Command按键粘滞 , 手感出现问题 , 查看时发现触控板按动手感有问题 。
外观状况:使用痕迹 。 建议的解决方案:可见设备于2020年6月20日曾有过浸液状态 , 当时导致了按键问题 , 顾客当时没有进行维修 , 现在问题依旧存在 , 告知顾客如维修此问题需付费维修 。 苹果官网保修情况页面截图 , 显示MacBookPro13 , FVFC50K8L40* , 购买日期2020年3月1日 。
吴某某出售的电脑系二手商品并非其所宣传的全新商品 , 吴某某存在欺诈行为 。 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吴某某退货退款5800元 , 并追加三倍货款赔偿17400元 。
吴某某提交某数码出货单 , 显示:2021年9月28日 , No.0000013 , 客户名称刘某某 , 名称与规格HN2CH , 序列号FVFZ4A9UL40* , 金额5800元 。 2021年11月8日 , No.0000033 , 客户名称刘某某 , 名称与规格HN2CH , 序列号FVFZ4A9UL40* , 维修返厂 。

法院认为 , 刘某某提交订单截图、聊天记录 , 证明其从吴某某处购买了序列号为FVFC50K8L40*涉案商品 。 吴某某辩称 , 通过出货单可以看出其销售给刘某某的商品序列号为FVFZ4A9UL40* , 刘某某向其主张责任的电脑并非吴某某店铺销售 。
从2021年11月16日双方聊天记录看到刘某某在表明了电脑编号为FVFC50K8L40*的情况下 , 吴某某并未明确否认该电脑非由其销售 , 而是继续与刘某某就退货退款事宜进行沟通 。 双方唯一能够确认电脑编号的聊天记录为2021年11月5日吴某某在聊天记录中发送过一张笔记本电脑的底部照片给刘某某 , 而作为发送方的吴某某 , 无法提供原图 , 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吴某某提交的出货单都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入库记录 , 且该手写出货单无法显示形成时间 , 亦无涉案商品的详细型号等信息 , 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刘某某销售的商品序列号为FVFZ4A9UL40* , 对其抗辩意见 , 法院不予采纳 。 法院结合苹果官方维修记录 , 对于刘某某主张序列号为FVFC50K8L40*的涉案商品系从吴某某处购买的主张 , 予以采信 。
通过某宝订单交易快照可以看出吴某某在其店铺中宣称涉案商品系全新机器 , 然而通过苹果官方维修记录可以看出涉案商品设备“2020年6月20日曾有过浸液状态 , 当时导致了按键问题 , 顾客当时没有进行维修 , 现在问题依旧存在” , 表明涉案商品在2021年9月28日向刘某某销售时并非全新状态 , 而吴某某隐瞒了涉案商品的真实情况 。 吴某某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