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主讲人授权的录音整理成为文字,整理者对该文稿是不是享有任何形式的著作权

这里有很多可能性出现,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情况下整理者是不享有整理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像问题所说的这种情况,整理人一般都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有些特殊情形,如记者进行采访,最后形成的采访稿,这个著作权就应该由记者或者记者所在单位享有;如某单位邀请某人进行授课,但是授课内容是这个单位和授课人一起讨论形成,如果单位明确要求这个内容的权利归单位所有,那么这个权利也会归单位所有。这些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在实践中,更多的会建议整理者、邀请者等等和被整理人之间进行明确的约定来进行权利确定、后期对作品的使用安排等等具体内容,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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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这样来看:一件作品的版权要素有哪些?“有独创性”、“可复制”的“智力成果”。在这个前提下来判断,那么这个录音整理者把发言人的话从音频信号用人工的方式转换为文字记录,在整个过程中出现“独创性”了吗?单单这一条,就足以说明她不拥有版权。换个角度来说,某小说的原始文字稿可能由作者涂改得很不美观了,找个字迹清秀的学生誊抄一遍或者输入电脑,是否就有版权了?同样道理,没有独创性!反过来说,假设本案中,原件是文字稿,学生用优美的声线、用抑扬顿挫的语气和感染力,给念出来了,形成了一部新的语音作品了,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他融入了一定的独创性元素。当然,也得看当初原作者(原权利人)到底是跟整理者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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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记是否自身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否:无原创性。2. 笔记是否属于授课录音的衍生作品而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首先,授课录音本身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不一定:内容可能没有原创性。若授课录音受著作权保护,笔记是否可视为衍生作品?一般不是:无原创性。但如果笔记有改编或编纂则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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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有声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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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个人的几点理解。〔1〕关于录音和整理:录音和整理都是对口述作品的复制行为,非创作行为,其中:录音是从无载体(人非口述作品的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2〕关于文稿的性质:因为录音和整理都是复制行为,获得的文稿仍是口述作品;文稿虽以文字形式表现,但并非文字作品(文字作品需是具有独创性的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或是经其他文字作品复制而来)。〔3〕关于对文稿的权利:以经整理形成的纸质文稿为例,整理者对文稿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但基于对作为有形物质载体的纸质文稿的占有和控制,他人需要借用、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纸质文稿的,需获得整理者的许可。〔4〕关于对文稿的使用:鉴于文稿是口述作品,主讲人系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整理者需以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文稿(不以盈利为要件)的,仍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