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

本报讯(采访人员 李泽伟)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通过《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供气。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或者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拒绝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规定,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可以自行运送或者由燃气供应企业直接配送;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逐步推进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
【北京青年报|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运用二维码等数据载体,逐步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