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晓章|湖北银行十堰违法未落实授信条件放贷 分行俩领导遭罚( 二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 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以下为原文:
肖晓章|湖北银行十堰违法未落实授信条件放贷 分行俩领导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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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晓章|湖北银行十堰违法未落实授信条件放贷 分行俩领导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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