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男子酒后深夜溺亡小河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五 )


截止9月16日中午,封面新闻采访人员未能得到高县公安局回复。
律师观点:当晚为何只救起一人是关键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律师表示,本案属非正常死亡事件,所谓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进行办理。公民非正常死亡后,查清死亡原因并告知家属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案的关键在于:第一,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第二,如是民事案件,同桌饮酒的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郭刚说,综合采访了解的情况,肖珍莉死亡事件最大的疑点在于:目睹两个人落水的沈某强是否向警方告知落水是两人?警方当晚能否确认落水人数?
如果沈某强告知了警方是两人落水,那么警方当晚在救起余某西后,应当采取措施尽力救援尚在河里的肖珍莉。如果警方明知肖珍莉还在河里,在救起余某西后放弃救援,则警方存在失职,应当追究责任。
但是,如果沈某强明知两人落水而有意向警方隐瞒了肖珍莉还在河里的信息,则沈某强就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警方应对其予以立案侦查。
郭刚律师认为,现警方已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如家属对此不服,可依法向宜宾市公安局或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的鉴定意见书,因与相关人员的陈述明显矛盾,家属可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肖珍莉死亡事件如属于民事案件,则当晚组织、邀约、参加饮酒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所有人员,都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对肖珍莉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组织者和邀约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 陈章采
来源: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