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我就是个司机,上哪儿受贿去?” 车队队长收“好处费”被判刑

扬子晚报网6月22日讯(采访人员 刘浏)“什么受贿?我就是一个开车的,我上哪儿受贿去?你们有没有搞错?”卫新接受讯问时还不清楚自己收取的一些“小恩小惠”竟然就是受贿。近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出庭支持公诉,三家公司组织员工共计50余人现场观看了庭审,接受了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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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新在一家公司担任车队队长一职,平时的车辆维修、保养、为公司购置新车等工作都经由他手。卫新说,公司前期车辆维修都是有正规的流程的,先找几家公司报价做评估,再上报给董事长,最后由董事长决定。后来,经常去的一家维修公司就与他商量,以后卫新只要能带车子过来维修,每辆车都会给他相应的“折扣返点”。在了解到所谓的“潜规则”后,卫新在办理公司车辆购置时,也会向汽车销售公司索取“好处费”。
经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卫新在担任某公司驾驶班班长、行政部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回扣、手续费等共计人民币116174元。被告人卫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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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会构成受贿罪,但知道公司企业人员也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人可能不多。采访人员了解到,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扬子晚报|“我就是个司机,上哪儿受贿去?” 车队队长收“好处费”被判刑】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不仅规定了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有与贪污罪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相对应的挪用资金罪,所以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放松警惕,要遵纪守法,不要以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侵吞、窃取单位的财物就与犯罪无关,其实这些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切莫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断送了自己的饭碗和职业生涯,抱憾终身。检察机关也会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严厉打击这些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