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赌博逃避执法溺亡,这个“消费者”店方要不要赔偿?

近期,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件。一名“消费者”在垂钓俱乐部溺亡,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近亲属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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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刘某溺亡于某垂钓俱乐部池塘内,他的近亲属以其系在垂钓俱乐部内喝茶、消费过程中,因垂钓俱乐部未在池塘边设置台阶、护栏,未配备巡查人员及有效监控设备等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某落水并未能及时获救为由,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刘某的亲属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垂钓俱乐部作为经营者赔偿刘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5万余元。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当日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可认定刘某是与朋友一起在自垂钓俱乐部租赁的房屋内参与赌博,故刘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在公安机关至垂钓俱乐部进行执法时,参与赌博的人员几乎均从小屋大门及从面向池塘的窗户向外奔逃,且场面相当混乱,结合刘某被发现失踪及其死亡的时间节点,可认为刘某系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的过程中跌入池塘后溺水身亡,并非在合法消费过程中因服务存在安全隐患等而遭受损害。
【扬子晚报|赌博逃避执法溺亡,这个“消费者”店方要不要赔偿?】法院还认为,刘某溺亡处系内部鱼塘,要求用于垂钓休闲的鱼塘四周设置台阶、护栏,明显与其功能不符。在亦不能排除刘某溺水死亡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近亲属要求垂钓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近亲属均未上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