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北青网|北京: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7月1日起施行( 二 )
医院应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规定》明确了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十四条规定,医院应当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
此外,《规定》在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中,增加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
医院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报警后民警需立即到现场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
此外,医院应当根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医院建立安检制度 为急危患者设绿色通道
《规定》完善安全检查制度,明确了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由女性对女性患者进行人工检查等规定。具体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规定,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对多次无理缠闹等高风险就诊人员 由保卫人员陪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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