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 新潮能源股东未预告即减持!背后或涉控制权争夺( 二 )


而对于违规减持的行为 , 《规定》指出 , 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 , 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 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 , 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 , 防范市场风险 , 有序引导减持 ,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 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 , 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
在今年2月 , 新通联股东曹立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 上交所决定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 此项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在法律层面上 ,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 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违反的 , 将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减持原因或涉控制权之争
此次金志昌盛的减持或与此前与新潮能源管理层之间存在矛盾 , 控制权之争败北有关 。
梳理新潮能源近期公告可知:
4月10日 , 新潮能源发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议案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事项 。
4月16日 , 金志昌盛、绵阳泰合、上海关山、杭州鸿裕四家单位提出临时提案 , 提名董监事候选人 , 新潮能源当晚发布公告 。 在临时提案中 , 金志昌盛方面称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截至2020年一季度持股比例为6.39%)委托向新潮能源通过临时提案方式提名董事、监事人选 。
4月17日 , 新潮能源收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送达证》(2020鲁0612诉前调866号) , 以及金志昌盛、杭州鸿裕、上海关山、绵阳泰合对未来事项的《民事起诉书》 。
4月18日 , 傅斌等提案人代表召开联合采访人员发布会 。 此后 , 多家媒体报道新潮能源“拒收股东临时提案”、“威胁公证人员”、“篡改临时提案”、“被起诉立案” 。
4月19日 , 新潮能源召开董事会 , 否决了上述临时提案 。 同日晚间 , 新潮能源发布澄清公告称此前媒体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 。 新潮能源方面称 , 根据其与宁波国金阳光等主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金志昌盛无权代表宁波国金阳光代为提交临时议案提名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 另外 , 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存疑 , 且金志昌盛决策权利受限、其所持股票存在争议纠纷与司法限制 , 故其向公司提交该临时提案的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 , 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