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学生告每日优鲜App推送商业短信,赢了

“【每日优鲜】您申请的69元减20元红包已发放!双十一提前购,全场火锅,肥牛仅9.9元。退订N。”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平台向其发送了3次商业短信。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优鲜公司”)告上法庭。
华政学生告每日优鲜App推送商业短信,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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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每日优鲜App推送商业广告一事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赔偿原告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
不可置否的是,不仅王女士一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市民接收过来自不同平台的商业短信。虽不堪其扰,但绝大多数市民只能选择退订了之或者置之不理。而当发送商业短信的App遇上当代较真的年轻人,法院判决结果不禁令人拍手称快。
那么,案件始末究竟如何?
消费者承担退订商业短信费用是否合理?
商家的短信“轰炸”何时休?
小松独家采访了当事人王女士
以及相关法律人士
将“每日优鲜”告上法庭索赔“1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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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每日优鲜App”向其推送了3次促销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复“N”进行退订,花费0.1元短信资费。
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2020年3月,作为“小城杯”公益之星创意诉讼大赛的参赛项目,王女士将每日优鲜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案件在2020年的5月、7月及9月进行了三次开庭,10月案件执行终结。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赔偿原告短信资费损失0.1元;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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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结果认为,每日优鲜App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短信,是基于双方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的相关条款约定。相关注册协议是每日优鲜公司基于“一对众”的网络购物平台模式,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具有经济性、便捷性,符合网络购物APP应用特点。协议内容本身并没有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每日优鲜公司用户责任、排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亦应认定为有效。
可以注意到,尽管本次退订短信的“一毛钱”由每日优鲜公司承担,但诉讼中的“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这一项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实上,这一诉求是我们诉讼最直接的目的。”王女士告诉小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但现实生活中,每日优鲜,乃至更多平台在用户注册后,往往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来确定其向用户发送广告的权利,这为其发送短信提供基础,然而却对用户造成很大困扰。主张条款无效是最直接的,当然我们也知道这非常难。在检索到的以往案例中,对于条款效力基本是持肯定态度的。”
每日优鲜新增退订自费条款
小松下载每日优鲜App发现,每日优鲜App于2020年12月4日更新了《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界面,规定:“如果用户不想接受上述信息,用户有权办理退阅或设置拒绝接受消息,如用户选择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办理退阅,请自行承担相应电信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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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后续结果,王女士也表示无奈:“我们猜到了被告公司会以这种方式约定费用承担。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要求被告承担短信费用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62条第6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021年1月1日,《合同法》已失效,该法条对应《民法典》第511条第6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重点论证了对于用户退订应是其权利,而经营者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提供免费的退订方式。”王女士说,在诉讼前期准备过程中,她发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但由于这只是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有限,因此在诉讼中只能作为一部分论据,不能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