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丈夫意外身亡,为圆“妈妈梦”,女子和医院对簿公堂

丈夫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圆“母亲梦”妻子希望继续进行试管婴儿手术,被医院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判……

移植|丈夫意外身亡,为圆“妈妈梦”,女子和医院对簿公堂
文章插图

夏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未能自然孕育,于2019年到南宁某医院生殖医疗中心诊治,按国家生育政策施行辅助生殖助孕(即试管婴儿手术),当时已完成2个胚胎移植,并对移植后剩余的1个胚胎进行冷冻保存。而后,夏女士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胎停,第一次胚胎移植未能成功。但夫妻俩并未放弃,调理身体后于2020年8月到医院进行了第二次移植检查。幸运的是,检查结果支持继续移植。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再次移植手术还未实施,夏女士丈夫就在2021年3月突发疾病意外身亡。处理好丈夫后事以后,夏女士出于夫妻两人对孩子的共同期待,多次到医院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医院却以有规定“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由,多次拒绝为已为单身的夏女士实施手术。双方协商不成,夏女士将医院告至法院。
移植|丈夫意外身亡,为圆“妈妈梦”,女子和医院对簿公堂】江南区法院审理认为
夏女士因丧偶成为单身状态,且在此期间并未再婚、生育或收养子女,其生育状况与丈夫在世时没有发生变化,并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案件中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原告和被告不能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合同。此外,案涉的体外胚胎,是夏女士与丈夫共有的特殊物,承载着夏女士对丈夫的哀思寄托和她对夫妻俩共同孕育后代的精神慰藉与情感抚慰,该物在丈夫死亡后应归夏女士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夏女士的诉请,医院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