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反垄断:大型互联网平台“封禁”等行为,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数据作为平台经济时代的新型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的开放共享,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平台经济服务质量的内在要求。近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举办了“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落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 研讨会。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郑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的学者,与来自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律所的实务界专家参与了此次研讨。专家们从互联网平台关闭第三方分享API接口,即”封禁“行为切入,依据监管方向、结合国内国际判例,给出了学界和业界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的立法、执法意见和建议。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当前常见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封禁“等行为,是典型的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行为。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反垄断领域的监管,只有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数据开放与共享,才能助力平台经济的创新与长远健康发展。
垄断阻碍行业竞争创新 损害消费者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周鑫介绍,美国众议院在对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的反垄断调查报告中指出:Google的竞争优势维持行为既阻碍了竞争,也削弱了垂直提供商投资于新的创新产品的动力,提高了市场准入价格,降低了搜索质量;Apple利用IOS系统,使苹果的应用程序被允许在IOS设备上使用私有API,这样苹果就可以通过保留对API的访问权限和某些设备功能,从而使消费者倾向于使用自己的服务;Facebook采取战略收购和抄袭产品的方式扼杀竞争对手,并维持高竞争优势。
美国众议院调查报告建议, “恢复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强化反垄断监管,强化反垄断法的实践”。
在美国FTC诉Facebook垄断的案例中,Facebook作为一个开放社交平台,在第三方服务与其自身提供的服务产生冲突时,Facebook就会拒绝第三方API端口的接入。FTC裁定,Facebook拒绝第三方API端口接入的行为,并非是企业在单纯维护自身服务生态。
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指出,上述美国判例,也在数据开放共享及其是否涉及垄断、是否妨碍竞争对手发展等角度,进行了诸多论证,为国内相关裁判提供了充分的思考与学习经验。
近年来,国家针对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反垄断行为监管法律政策的制定都体现出全面监管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认为,平台垄断会阻碍创新,与工业时代的市场支配力量不同,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力量与数据力量的叠加将带来更加复杂的监管问题,导致市场中真正的独立创新面临阻碍。
专家热议反垄断:大型互联网平台“封禁”等行为,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遏制大平台垄断成国际立法主流
由于平台经济带来的竞争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因此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分享了欧盟竞争法系统性反垄断的探索思路和当前成果。
以《数字服务法》为例,其立法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及其基本权利;提升互联网平台透明度,明确互联网平台责任框架;提升网络环境可预测性与透明度;在单一市场中促进创新,增强竞争力。《数字服务法》明确,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接触终端消费者的通道,互联网平台、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在数据市场占据持久的优势地位,理应被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戴龙提到,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强化,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主流趋势。这一现象表明,世界各国已经在正视互联网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与伴随而来的负面问题。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华围绕四个方面对数字经济反垄断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应对提出相应建议:首先,需要提高企业垄断的成本;其次,加强平台企业的合规监管,在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再次,从反垄断行政和解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举报奖励资金;最后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团诉讼制度以加强消费者保护。
面对资本无序扩张现象,需要关注数据屏蔽封锁对于创新的阻碍问题。应当既提升监管执法的及时性以强化其威慑力,又秉持反垄断执法是生产力、监管是工具而非目的的理念,不断促进整体数字经济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