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动画电影制作合同解除时制作费与工作量不对等,应如何确定制作费的退还或补加?

【原创】文/汐溟
相较于真人电影,动画电影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主要通过电脑技术完成制作,其技术规范和制作流程与真人电影有很大差别,动画电影属于电影中特殊的门类,有更多的技术专业性。在验收标准、合格度以及工作价值的评估上,动画电影的模糊性更高;在发生争议时,评判的标准更不易确定。例如发生如下情形: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动画电影制作服务,总制作费为2000万元,但支付了1000万制作费后合同终止,另一方也完成了部分制作工作,并将文件交付给委托方。但委托方认为交付的项目文件价值不值1000万元,仅值500万元,对于超出的500万元应该返还。制作方坚持认为完成的工作量价值为1000万元。那么,制作方完成的动画电影的工作量价值几何?应以什么标准为依据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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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动画制作服务项目合同书,约定甲委托乙为其动画电影X提供制作服务。总服务费为282万元。服务内容包含:该项目中的角色、场景、道具等相关的模型、材质、贴图、绑定等制作加工服务;项目中全部动画、特效、灯光、渲染、立体、合成制作加工工作。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管理方式、项目制作标准等均以附件《制作周期》(附件一)、《资产制作内容交接清单》(附件二)、《制作规范》(附件三)、《外部管理方案及流程》(附件四)为准,乙方应严格遵守。制作中甲方的权利包含:甲方对该片制作过程及质量有监督审核权,乙方制作内容必须经过甲方艺术指导、动画指导和技术指导的审核,审核通过,按照《制作规范》、《制作标准及文件交接规范》的要求将最终文件或成片交予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即认定乙方于该部分的制作任务完成,否则乙方按照未按期完成制作任务承担相应责任。制作中乙方的义务包含:乙方应在审看《制作规范》时确认制作过程中各种技术要求,如乙方制作过程中未按照此规范进行制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制作内容不予审核通过,所造成的时间成本的增加由乙方承担。验收的标准和方式:乙方最终该剧集项目制作以《制作规范》和《制作标准及文件交接规范》中规定的文件形式交由甲方;由甲方定期组织验收,在乙方将最终制作文件交予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乙方的交付义务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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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甲与乙解除合同,此时甲支付乙合同款102万元,乙也交付了已完成的项目文件,但甲认为乙完成的工作成果价值仅为36万元,对于多收取的66万元应作退还处理。
对于乙已完成工作成果价值为36万元的主张,甲解释为:36万元工作成果中,资产制作费28万元、Layout制作费2万元、动画制作费6万元,其中:模型制作合格率73.2%、材质制作合格率67.55、设置制作合格率21.5%,上述所有提交的文件均存在命名、层级、骨点、骨骼轴向、权重、材质、垃圾节点、rebuild等不同程度的错误问题,后续需要大量的调整方可使文件达到使用标准;动画制作合格率6.7%,提交的1056个文件数量不达标、且大部分文件Ref路径错误、无法开档、动画质量不达标仅能作为Layout使用。
对于甲的观点,乙不予认可,认为因制作的所有文件均已提交给甲方,己方已超额完成已收款项的所有工作内容,对方所述文件内容具有被修改等不确定因素,不能作为判断己方完成工作质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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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对已完成工作的质、量、价存在不同的理解。动画制作服务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很多专业性概念,通常情形下,对于专业问题的争议,若裁判者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处理起来会较为棘手。但技术专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必然存在直接关系。易言之,争议的解决是法律问题,不是技术问题,甚至与技术无关,回归到法律本身,该争议便可以化繁为简,轻易解决。
双方对工作的质、量、价的争议,本质上是合同履行的问题。甲是委托方,主要负责支付制作费,并提出制作的设想及要求,动画制作是乙应负的义务。现在双方对制作义务的履行情况产生争议。在诉讼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