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软件公司著作权案尘埃落定( 二 )


遵循诉讼诚信原则
采访人员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民事诉讼中,取证难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维权的重要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活动以证据为核心,只有依靠当事人提供全面、客观的证据,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纠纷矛盾。在当事人难以取得证据或者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证据保全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维权困难。而且,经过证据保全,使得案件事实更为清晰、明确,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对于事实问题的分歧,有助于法院作出正确裁决。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傅蕾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此,当满足上述条件,且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备一定的关联性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如果当事人不予配合,将承担哪些后果?
傅蕾表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抗拒法院证据保全或者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将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例如在该案中,人民法院推定未能保全的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沃福模具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或者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警示当事人要遵循诉讼诚信原则,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工作,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傅蕾说。(本报采访人员 孙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