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获刑6年罚金9000万!”乐拼”仿冒“乐高“案终审判决

此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达3.2亿元!而且仿冒者和被仿冒者都属于知名企业当事人,影响重大!
终审法院对此案中的‘著作权’‘单位犯罪’‘涉案金额’‘量刑标准’,进行了正确解释!
【裁判要点】
01
“乐高公司被侵权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
上海高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本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
02
“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否正确”
上海高院认为:结合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认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3亿余元正确,应予确认。
李某及其辩护人虽然提出原判未考虑销售退货和客户返利情况,影响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但无证据证实,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03
“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本案中,复制乐高玩具由主犯李某决定,各从犯分工负责进行实施。从生产销售环节看,仿冒乐高玩具的乐拼玩具以已经注销的利豪玩具厂名义生产经营。
而且,从银行账户明细看,生产销售乐拼玩具的收支均通过案外人的个人账户进出,违法所得并未归属相关单位,被告人领取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故本案属于团伙作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要件。
04
“原判量刑是否适当”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案情回顾】
上海警方官方微博原文:
主犯获刑6年罚金9000万!”乐拼”仿冒“乐高“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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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拼”玩具与“乐高”极其相似
今天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市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庄莉强警官向媒体介绍了上海警方侦破的全国首例侵犯“乐高”玩具品牌著作权案,涉案金额逾2亿元!2018年10月,上海警方工作中发现,市面上正销售的“乐拼”积木拼装系列玩具与“乐高”玩具极度相似,涉嫌侵犯“乐高”品牌著作权,遂开展立案侦查,很快锁定了一个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主犯获刑6年罚金9000万!”乐拼”仿冒“乐高“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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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拼”玩具制作工厂
主犯获刑6年罚金9000万!”乐拼”仿冒“乐高“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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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拼”玩具仓库
【裁判结果】
近日,涉案金额高达3.3亿余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法院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由上海高院院长刘晓云、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刑庭副庭长罗开卷组成合议庭审理,刘晓云担任审判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本才、检察四部主任胡春健、检察员陆川出庭履行职务。
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5年起,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伙同闫某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拼装积木玩具产品,然后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宣判后,李某、闫某、张某、王某、杜某、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乐高公司被侵权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否正确”“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