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不能让劳动关系卡死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

半个月前,43 岁的饿了么骑手韩某伟在配送了 33 单外卖后,倒在了第 34 单外卖配送途中。经警方调查,韩某伟系猝死。其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被饿了么告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 2000 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这再一次触痛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当前,我国灵活就业形式多种多样,从业人员规模2亿人左右,而且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其中提到,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但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卡在了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没有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就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在韩某伟这一案例中,《蜂鸟众包用户协议》书里,就有一项特别提示,明确表示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用户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 雇佣关系。事实上,很多互联网平台由于只提供居间服务,法院在判定相关纠纷时,一般不会认定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浙江桐庐、辽宁沈阳等地法院判决中,饿了么、美团等骑手与地方运营平台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本质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管理,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既然外卖员和平台是“ 管理 ” 与 “ 被管理 ” 的关系,其收入多少也是根据平台规定进行分配,从人之常情来说,平台直接从外卖员的服务中受益了,就说明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平台就有为外卖员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这急需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应该以民间的朴素正义观为基准,而不是由平台说了算。
退一步说,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中受益的不仅仅平台一家,还有另外的受益者,比如供餐单位等。可以由受益的几家一起协商,各自出相应的份额,由平台牵头为网约工买工伤保险,不过就是麻烦一点而已。但是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清晰认定,即使合情合理,也容易遭到几家单位相互推责而不了了之。所以,最终还得靠完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专门就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出台了专项规定,山东潍坊、江苏南通等地已经尝试允许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将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据媒体报道,其推进效果并不理想,关键还是地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较大。南通市之后改为“工作伤害保险”,但是这种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来建立独立的职业伤害保障模式,可享受的待遇面有所窄化,推进仍不理想。
当然,在国家新规出台之前,还需要各地积极创新探索。但不管怎么说,灵活就业人员同样是为国家做了贡献的,特别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他们的贡献是突出的。国家应将灵活就业视作与标准就业同等重要的就业形式,将积极就业政策和福利政策延伸覆盖至灵活就业人员。
(作者 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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