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和人口政策中,一直将夫妻作为生育主体加以考虑,女性能否合法生育并不取决于其自身是否具有生育条件,而是取决于她是否依照婚姻法进入到婚姻关系中。女性的生育权作为人权规范之一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但是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却没有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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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如果想要生育,除了自然方式受孕,还可以通过人类精子库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完成受孕。目前的政策法律禁止单身女性申请使用精子库和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而后者明文禁止了“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就从技术上直接杜绝了单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可能。
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显然,在计划生育政策视野内,一般夫妻的生育意愿尚无法得到全部满足,单身女性计划外的生育需求无疑更不在考虑之列。
检索目前相关机构的流程规定,夫妻须持身份证、结婚证和准生证“三证”才能申请使用精子库和开展人工辅助生殖操作。单身女性显然只能提供身份证,因而在实际流程上也无缘现有生殖技术的帮助。
女性“冻卵”权利同样受到限制。《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现行政策至少还给予男性保存精子以供将来可能的生育使用机会。而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开始出现下降,卵子的活力也相应减弱。相似情况下,法律却没有给予女性冷冻自己卵子的机会。据媒体报道,国内相关机构也需凭上述“三证”才能为女性冷冻卵子。这意味着单身女性即便是仅仅现时不想生育,意图将来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在婚姻内怀孕时,其意愿也无法得到满足。
是否允许单身女性自行生育,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今天面对出生率不断下滑的严峻现实,全面取消生育数量限制、代之以生育友好型和家庭友好型的社会政策已经逐步出台。再以控制人口数量来限制甚至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已经显得不合时宜。
结合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妇女生育权利的规定和各国实践,勿庸讳言,认可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已成为世界趋势。单身女性出于合理理由冷冻卵子,应当认为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且对于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甚微。不仅是基于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利的尊重,即便是出于保存基因资源的功利性目的,也应当取消不合时宜的“三证”限制。
法律和政策应当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人类精子库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由于单亲母亲的家庭近年来已经被大众广为认知和接受,人们对单亲母亲家庭结构和同居伴侣家庭的出现也基本达成了全社会的认同。
【 禁锢|马忆南:法律和政策应解除单身女性生育禁锢】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人性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体现了从强调共性与统一,向尊重个性与个性自由选择的方向发展。文明的法律和法律的文明,总是顺应人性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在关注主流的、强势的群体同时,应当而且需要更多地关注非主流的、弱势的群体的生存状态,更多地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理解他们的生活态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代社会,婚姻、家庭与生育都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尽管传统的婚姻、家庭、生育样式依然受到大多数人的推崇,但是选择晚婚、选择终身不育、选择单身,或由于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离婚后选择再婚等,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寻常事。特别是在城市,选择晚婚、选择终身不育、选择单身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另有部分知识女性,她们因为学习和工作的缘故,耽误了婚姻的佳期,或者因为追求独特的生活方式和其他各种因素,决意选择终身不婚的生活方式。但是作为女性,她们又渴望生育孩子,享受母亲的权利和快乐。她们的这些渴望和追求,无疑是人性发展的合理要求,也是她们自身的正当权利,理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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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1月7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