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陷阱!( 二 )


限盈春宏企业因债权债务纠纷 , 由法院判决承担5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 , 该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后 , 一审法院将夏云华的50万元银行存款扣划执行 。
夏云华提起诉讼:一、判令唐堤树、罗正林、李玉坤、罗伟华、严佳喜、赵萍、冯亚辉和盈春宏企业共同向夏云华偿付50万元及利息12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 , 2015年3月1日至实际偿付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唐堤树、罗正林、李玉坤、罗伟华、严佳喜、赵萍、冯亚辉和盈春宏企业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裁判结果】
针对以上案情 ,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一、本案系合伙企业纠纷 , 夏云华与冯亚辉、严佳喜、唐堤树、罗正林、赵萍、李玉坤、罗伟华签订的《长沙盈春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 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有效 , 各方均应信守 , 盈春宏企业经依法核准成立为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人为夏云华及冯亚辉、严佳喜、唐堤树、罗正林、赵萍、李玉坤、罗伟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 ,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夏云华作为合伙人之一已经承担了盈春宏企业对外的50万元债务 , 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 , 但其本应承担的部分不能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关于债务分担的比例问题 , 合伙协议约定 ,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 ,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 本案合伙协议未另行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 故该笔债务应由夏云华与冯亚辉、严佳喜、唐堤树、罗正林、赵萍、李玉坤、罗伟华共八人平均分担 , 即每人承担6.25万元(50万元÷8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