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陷阱!

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陷阱!
梁旭光团队法务圈梁旭光团队法务圈
旭光说法?(104)
梁旭光律师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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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我国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 共同出资 , 共同经营 , 共享收益 , 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而有限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承担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 然而社会实践中 , 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与权益在一定情况下将会产生转变 , 本期旭光说法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讨论 。
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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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为了解决本篇文章提出的问题 ,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有限合伙人的法律概念及其权利义务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 有限合伙人是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区别于普通合伙人 , 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 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之所以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其承担有限责任 , 是基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之特殊规定决定的 , 具体为:有限合伙企业中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其只是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内部管理经营的建议 , 其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往往无法直接干预 , 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同 。
02
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的作用及重要性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 履行义务 。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 ,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说明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处于核心地位 , 其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 反映了每个合伙企业的特殊约定及运作模式 , 并且最重要的是该法律条款清楚地明确了合伙协议的约定相比较法律规定而言具有优先性的规则 。
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陷阱!】03
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与合伙协议之冲突
通过前文叙述可知 , 有限合伙人因其身份而承担有限责任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 而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处于核心地位 , 那如果出现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与合伙协议约定产生冲突矛盾时 , 如何处理呢?例如 , 社会实践中 , 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存在如下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 ,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或者约定为“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 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 ,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情形时 ,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否还能够得到保障?依据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及司法判例 , 若出现如此约定 , 基于合伙协议作为合伙人意思自治体现的优先性 , 将变向否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 导致有限合伙人不再是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 , 而是需要对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责任予以按出资比例分担 , 即承担无限责任的后果 。
综上所述
本律师在此提醒市场中诸多选择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投资的投资合伙人 , 在成立或加入合伙企业时 , 需要对合伙协议慎重把关 , 对责任承担等重要约定内容谨慎考虑 , 否则存在因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实质上剥夺有限合伙人身份及权利 , 进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
参考案例
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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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堤树与罗正林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2016)湘01民终4856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1日 , 夏云华与冯亚辉、严佳喜、唐堤树、罗正林、赵萍、李玉坤、罗伟华签订《长沙盈春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 协议约定:本企业为合伙企业 , 企业名称为长沙盈春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上文的盈春宏企业);合伙人为冯亚辉、严佳喜、赵萍、夏云华、唐堤树、罗正林、李玉坤、罗伟华 , 其中 , 冯亚辉系普通合伙人 , 认缴出资额为7500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为3750万元;严佳喜、赵萍、夏云华、唐堤树、罗正林、李玉坤、罗伟华系有限合伙人 , 严佳喜、赵萍认缴出资额各为1000万元 , 实缴出资额均为500万元 , 夏云华、唐堤树、罗正林、李玉坤、罗伟华认缴出资额各为100万元 , 实缴出资额均为50万元;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 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 ,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全体合伙人一致确定冯亚辉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等 。 同日 , 盈春宏企业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 , 夏云华、冯亚辉、严佳喜、赵萍、唐堤树、罗正林、李玉坤、罗伟华均在合伙人认缴出资确认书上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