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琪薇娅发难欧莱雅,头部主播利用流量优势掌控定价权是否涉嫌垄断?( 二 )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排除、限制竞争 。
用以上法律条文衡量一下李佳琪和薇娅的直播带货:
媒体报道:10月20日晚 , 李佳琦、薇娅两位头部主播开启双11直播预售专场活动 , 带货金额分别为115亿元和85亿元 , 合计2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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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亿元是个什么概念?
45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 , 去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这个数字的 , 仅387家 , 也就是说李佳琪薇娅两人一晚上的直播销售额超过了4000多家A股上市公司去年全年的营收 。 就凭这实力 , 能不能认定李佳琪和薇娅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
那么 , 这两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经营的法宝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他们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 他们挟亿万粉丝以令天下企业:必须给我全网最低价 , 你不给我全网最低价 , 我就不跟你合作 , 我就去卖你竞争对手的产品 , 让你无路可走 。
很明显 , 头部主播的这种超强话语权和定价权 , 加速了各行业的集中度 , 与这些主播合作的企业市场份额越来越大 , 而广大的中小型企业 , 掏不起直播“坑位费”的企业 , 可能就会被淘汰 。
以上是对经营者 。 对消费者而言 , 没有时间或者不习惯蹲守李佳琪薇娅直播间抢货的消费者 , 永远只能买价格更贵的产品 , 那么请问 , 公平合理吗?这部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不是被侵犯了?反正我这个从来不看直播卖货的消费者心理非常不爽 , 我凭什么要多掏钱?
以上两点结合起来 , 是不是可以认定李佳琪和薇娅这两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不滥用我说了不算 , 留给法律界和市场监管部门去讨论和界定吧 。
三
我想说的还是我一直关注的问题:就业和民生 。
肯定有人要说 , 李佳琪和薇娅能把货物卖得更便宜 , 消费者从这两个人的直播间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货物 , 难道不是好事吗?
如果你是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 你就不会觉得是好事 。 假如你是个开大超市的或者开小卖部的 , 你进的货总是比李佳琪和薇娅拿的货更贵 , 你卖得出去吗?卖不出去 , 那就只能关门喝西北风去 。
假如你是个产品生产者 , 你不跟李佳琪和薇娅合作 , 就没人买你的货 , 同时你竞争对手的货就被直播着抢占了你的市场份额 , 你这企业还干得下去吗?干不下去 , 那也只能关门喝西北风去 。
可能有人要说 , 你卖不过别人 , 你干不过别人 , 你不该被淘汰吗?你弱你有理?
不是我弱我有理 , 是弱者也有活下去的权利 。
《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说了: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制定本法 。
分解开来 , 《反垄断法》的这条根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意思:
1.垄断行为必须被预防和制止 。
2.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必须被保护 。
3.制止垄断行为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是为了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 。 换句话说 , 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只会降低经济的运行效率 , 最后会危及经济发展 。
4.制止垄断行为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 换句话说 , 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
5.制止垄断行为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换句话说 , 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这个社会公共利益是什么呢?肯定包括了就业和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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