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规下月实施( 二 )

  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可申请公贷

  据悉,为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提取新规进一步规范了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对职工房产权属证书上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申请 。

  目前,职工购买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时提出公积金贷款需求的情况增多,且预计未来购买此类住房的职工家庭将持续增长 。 考虑到这类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迫切需求,本次贷款新规新增了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贷款新规规定,职工拟购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一定年限内限制转让、仅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职工可以将该住房作为抵押物并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及本次贷款新规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规范拆迁和回迁住房公贷申请

  据了解,目前深圳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中,拆迁住房往往涉及到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需要注销抵押权的情况 。 为妥善解决该问题,保障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此次贷款新规对拆迁住房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注销抵押权业务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对于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原因需要拆迁抵押住房并注销抵押权的,公积金中心在抵押人或第三人重新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协助 。

  此外,对于因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回迁住房新购面积而出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规明确,在职工、项目实施主体或开发单位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及本次新规要求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 。

  违规提取公积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