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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 , 这里的信用信息几乎囊括在个人在各主要场景的信息 , 信用信息边界的扩展可能给法律带来了挑战 。
这个挑战是什么呢?从国际经验上看 , 信用信息遵循“四大法定”的要求 , 也就是“范围法定”“收集法定”“使用法定”“救济法定” 。 这是因为 , 信用信息不能由个人自行决定 , 否则结果必然是坏的信息删除 , 好的信息保留 , 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 所以 , 过于宽泛的、不确定的信用信息将动摇上述“四大法定”的要求 。
为此 , 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稿完善了上述范围 , 将信用信息缩限为“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 其中 , “基本信息、借贷信息”比较明确 , 但到底什么是“相关信息”?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个人信息的查阅、更正、删除等支配性权利与信用信息不经个人同意的“法定收集、使用”的矛盾 。
对此 , 我个人的理解是 , 这里的“相关信息”就是为“形成信用”的“最小必要信息” , 也就是和“信用形成”有着直接关联的“信息” 。 那么 , 何为“信用”?
在我国法律中 , “信用”有三重不同的含义 。
最宽泛的含义是社会信用 , 也就是说在社会和金融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规定义务的状态 , 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 典型的比如骑共享单车不需要付押金 , 这里面就是社会信用 。
第二重信用是经济信用 。 《民法典》草案曾经提过对于信用权的规定 。 信用权的规定就是特定主体的偿债能力和与经济能力相关的评价 。
第三个含义是金融信用 , 即对于授信者和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相应的评价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信用”应当是最狭义上的金融信用 , 不应扩展到经济性和社会性 。 就此而言 , “相关信息”不是所有的信息 , 只有和金融信用形成最小关联的信息才会纳入到个人的征信系统中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规定” , 这些信息无需个人同意即可处理 , 从而避免了法律上个人信息自我决定权利的冲突 。 此外 , 对于“金融信用形成最小关联的信息”以外的信息是辅助性的 , 应当采取用户的知情同意才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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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泓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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