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将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个人信息共享与一般的第三方共享相区分。|| 对外经贸大学许可: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新规与金融业


“《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将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个人信息共享与一般的第三方共享相区分。|| 对外经贸大学许可: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新规与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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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将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个人信息共享与一般的第三方共享相区分 。 我们一直在呼吁 , 在金控集团内部做一点突破 。 因为金控集团本身受到了严格监管 , 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内部资源协同功能 , 个人数据作为重要资源的共享自然也是金控公司业务的重要一部分 。 ”10月10日 , 在新金融联盟举办的“新法规下金融机构的数据合规应用”研讨会上 , 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表示 。
许可结合法条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金融业的影响 , 区分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终稿与征求意见稿异同 , 辨析了“信用”“相关信息”等概念 , 并厘清了其适用性 。
会上 , 建设银行(601939,股吧)首席信息官金磐石、光大银行(601818,股吧)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王磊、北京银行(601169,股吧)首席信息官龚伟华、南京银行(601009,股吧)首席信息官余宣杰、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做了主题发言 。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原行长李礼辉 , 许可 , 以及两位来自监管部门的代表进行了点评 。 会议由新金融联盟秘书长吴雨珊主持 ,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提供学术支持 。 实录详见→数据应用旧规则颠覆 , 银行、科技公司如何应对挑战?
“《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将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个人信息共享与一般的第三方共享相区分。|| 对外经贸大学许可: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新规与金融业】嘉宾发言陆续刊登中 , 以下为许可发言全文 , 已经本人审核 。 如果您在数字金融、金融创新、资管转型等领域有心得 , 欢迎来稿 , 共同探讨 。 (详见:征稿|数字时代话金融 , 分享您的所思所得)
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新规与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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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将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个人信息共享与一般的第三方共享相区分。|| 对外经贸大学许可: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新规与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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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金融业发展
谢谢吴秘书长的邀请 。 首先 , 我从个人角度回应一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和金融行业相关的问题 。
有专家提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不是去阻止或限制金融行业应用新技术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 。 恰恰相反 , 它是想做到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利用的平衡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确立了一个多元的个人信息处理机制 , 这一条款亦是个保法的法眼之所在 。
还有关于单独同意的问题 。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与第三方共享信息都需要进行单独同意 。 但需要注意 , 这里面的单独同意是以用户的一般性同意为前提的 。 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的无需个人同意的前提下 , 如金融机构为了履行法定的义务 , 特别是履行反洗钱、反欺诈这样的法定义务 , 实际上是不需要通过用户的同意就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 同时 , 在此情况下自然也不需要通过后续的单独授权来去处理 。 这体现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平衡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两个看起来矛盾目标的一个努力 。
此外 ,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还有大量的条款处理了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 有专家提出对于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贷款利率算不算差别待遇?事实上 , 《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一概禁止差别待遇 , 而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 , “不合理”首先是损害个人人格尊严的歧视性待遇 , 比如基于种族、民族、特定身份等人格相关因素的差异化待遇 。 其次 , “不合理”是基于个人支付意愿的定价 。
再比如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个人信息共享 , 《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将其与一般的第三方共享相区分 。 我们也一直在呼吁 , 在金控集团内部能不能做一点突破 。 因为金控集团本身受到了严格监管 , 并且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内部资源协同功能 , 个人数据作为重要资源的共享自然也是金控公司业务的重要一部分 。 除了共享以外 , 《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一条可以供大家参考 , 即通过个人信息共同控制者持有 , 这可以部分解决业界的担忧 。
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信用信息”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最终稿和征求意见稿比有一个很大的改变 , 将征信替代数据纳入了信用信息之中 。
信用信息的扩展在世界范围内趋势和挑战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信用信息”界定为“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 , 用于识别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 , 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