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能源转型的战略背景下|思想纵横丨新型电力系统下关于“两个细则”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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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能源转型的战略背景下|思想纵横丨新型电力系统下关于“两个细则”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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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能源转型的战略背景下 , 为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 有效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 , 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全国及各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 。 “两个细则”将新能源作为并网主体纳入考核 , 以平衡电力系统内所有电源的出力和利润分配 , 并承担电网的安全责任 。 “两个细则”的推行 , 在降低新能源弃电、提高其消纳空间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但因需要给予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传统火电相应分摊补偿 , 从而造成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收益下滑 。 本文试从“两个细则”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经济性影响的视角进行思考 , 就其趋势影响和对投融资机构的建议进行探讨 。 (文丨吉伦奇刘亚卿)
01
两个细则”的出台背景与发展历程
随着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 , 新能源装机规模稳步扩大 , 其间歇性、波动性和随机性的发电特征对电网的安全稳定产生冲击 , 导致火电等传统电源为电网提供调节负荷的辅助支持服务变得尤为重要 , 电网调度运营管理的难度也持续加大 。 为保障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性 , 均衡不同发电厂的利益 , 降低管理成本 , 2006年 , 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先后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 。 “42号文”主要对并网运行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 , 实施方式为扣减电量或收取考核费用;“43号文”则明确电力调度机构遵循“按需调度”原则 , 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 , 向并网发电厂提供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 实施方式为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进行补偿 , 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辅助服务的考核费用 , 不足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厂分摊 , 分摊的权重根据发电厂所在电网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
近年来 , 随着新能源装机量在各地电源中的占比大幅提升 , 部分地区弃风率和弃光率较高 , 新能源限电和电网运行安全的矛盾日益凸显 。 为持续推动新能源消纳 , 缓解电网运行压力 , 自2019年起 , 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结合本地区电力系统实际和电力市场建设需要 , 密集出台“两个细则”地方配套管理实施细则 , 并在各个区域范围内发布执行 。
在“双碳”目标决策部署下 , 8月31日 , 国家能源局发布《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两个细则’”) 。 新版“两个细则”将取代“42号文”和“43号文” , 并明确新型储能和抽水蓄能等可调节负荷作为新增独立主体参与新版“两个细则”考核和辅助服务 , 分摊机制由并网电厂内分摊变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共同分摊 , 进一步优化现有电力辅助服务补偿与分摊机制 。
02
“两个细则”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影响
“两个细则”的落地实施 , 一方面 , 鼓励火电等传统电源对新能源在电网系统中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 火电厂通过提供调峰等有偿辅助服务可获得相应补偿 , 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消纳情况也得到一定改善;另一方面 , 新型储能作为保障新能源消纳的关键之一 , 具有突破传统电力供需时空限制、精准控制和快速响应的特点 , 可以在发电侧帮助火电等传统能源承担部分电网系统灵活调节和安全稳定保障任务 。 同时 , 随着储能进一步降本增效以及新能源配建储能的政策利好 , 其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将有利于改善新能源发电项目的盈利能力 。
但在储能尚未发挥有效作用前 , 受“两个细则”的考核分摊影响 , 新能源发电企业持有项目的收益空间受到挤压 , 项目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增加 。 同时 , 火电受制于能源转型压力 , 未来增量有限 。 随着新能源规模持续扩大 , 考核费用比例上涨的可能性较大 , 叠加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电价的影响 , 可能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未来新增投资起到抑制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