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条例”发布 城市更新从此步入有法可依时代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 于8月25日下午表决通过 , 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
这是继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和2017年市规划资源局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后 , 上海“城市更新”首次上升到地方人大立法层面 。
条例”的政府示范意义巨大
上海之所以成为公认的服务之都 , 政府的“服务意识”是最好的示范 。
“条例”规范全面 , 细节完备 , 方便实施 。 涉及到了城市更新过程中土地和房屋征收、产业调整、容积率调整、土地指标、重点更新方向等方方面面的城市更新参与者确实关心的根本问题 , 规范清晰 , 使用方便 。
政策制定并不难 , 难得是是否可以实施 , 许多政策之所以落不了地 , 主要原因还是政策制定者要么没有真正了解行业、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 , 政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 , 要么就是细节约定不清晰 , 执行实施模棱两可 。 这样的政策和法律都是难以真正有效的 。
上海“条例”发布 城市更新从此步入有法可依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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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之所以受到行业内外的普遍赞誉 , 主要就是政策“实实在在” , 执行合情合理 。 看得出来 , “条例”的制定过程一定是广泛征集了行业专家、市民代表、参与主体机构等方方面面的意见 。
“条例”将“留、改、拆”作为城市更新的原则 , 写进立法 。 同时将城市更新主要更新对象做了细致说明 , 这样的立法 , 切切实实是对“房住不炒”政策的回应 , 将鼓励城市“有机更新”和“微更新” , 坚定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更新理念 。 彻底消灭了那些想钻“城市更新”政策漏洞 , 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幻想” 。
京沪深三模式上海模式更值得学习
在城市更新领域 , 流行一种“城市更新三模式”的说法:
一是深圳模式 。 即以大拆大建的“城市更新” , 实质上是变相的“征地开发”模式;
二是北京模式 。 是以政府主导运营的“大包大揽”模式 , 政府在城市更新中从规划、设计、运营方方面面无所不作“顶层设计” , 越俎代庖比较多 , 市场空间很小;
三是上海模式 。 即主要由市场为主体 , 政府协调、国企推动、市场主导的城市更新模式 , 同时上海的城市更新不鼓励“整齐划一” , 不要求“一蹴而就” , 鼓励“插花式更新”和“渐进式有机更新” 。
从城市更新的成本、生活影响度和运营实施方便度来衡量 , 毫无疑问 , 上海的城市更新模式更值得城市管理者真正学习 。
“条例”约定了政府、国企、行业组织、市场主体企业和市民各方 , 分别在城市更新中的角色定位和价值 , 要求政府负责城市更新规划、计划 , 并要做到公开透明地信息公示 , 不仅要求事后公示 , 还要求事前让市民和专家委员会参与相关政策制定 , 由专家委员会来评审相关政策和计划 , 为国企设定了城市更新的坪效指标 , 督促国企将低效能土地和资产用于产业更新和资产运营盘活;主动欢迎市场专业投资、运营、服务机构参与城市更新 。
试点“浦东模式”值得更多期待
在“条例”中还有一处特别突出的亮点:浦东试点 。
第五十五条规定 , 浦东新区应当统筹推进城市有机更新 , 与老城区联动 , 加快老旧小区改造 , 打造时代特色城市风貌 。 支持浦东新区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条件成熟时 , 可以在全市推广 。
第六十条规定 , 浦东新区应当创新存量产业用地盘活、低效用地退出机制 。
支持浦东新区深化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方式改革 , 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 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
以上两条 , 为城市更新的政策制定留下了创新的空间和余地 , 也为一些有待检验的“争议”探索了折中的实施路径 。 这样的政策 , 既兼顾了当下落地性 , 也回应了行业和市场的关切 , 为未来的长远规划 , 为探索政策边界、开拓创新模式、推进政府管理革新等方面 ,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城市更新首推“国企+民企”合作模式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 国有企业土地权利人应当带头承担国家、本市重点功能区开发任务 , 实施自主更新 。
“条例”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应带头承担重要更新区域开发 , 实施自主更新 , 积极向市场释放存量土地 , 建立健全参与更新的考核机制 。 相较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中提出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